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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上海市教委制定的《上海市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管理辦法》明確,加強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規(guī)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民辦學校在籌設期內或者取得辦學許可證但未完成法人登記的,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招生與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地址、學校類型和辦學內容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辦學許可證。
根據(jù)《管理辦法》,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辦學許可證的政策制定、統(tǒng)籌規(guī)劃、宏觀管理、監(jiān)督指導、證件制作和信息歸集等工作。市級和區(qū)級教育行政部門依職權負責辦學許可證的發(fā)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涉及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由區(qū)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區(qū)級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辦學許可證的發(fā)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辦學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編號一致。按照本市統(tǒng)一標準規(guī)范生成的辦學許可證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活動中的法定辦事依據(jù)。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電子證照的生成、處理、共享和應用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辦學許可證由民辦學校許可機關根據(jù)《上海市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填寫規(guī)范》準確、規(guī)范填寫,不得涂改。民辦學校應當將辦學許可證正本放置在民辦學校主要辦學場所的醒目位置。利用互聯(lián)網技術在線實施教育活動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平臺顯著位置公示辦學許可證正本。許可機關通過政府網站將民辦學校的名稱、地址、校長、學校類型、辦學內容、法人屬性等許可信息向社會公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事項變更未及時更換的,許可機關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采取通報、約談、核減招生計劃、調整年度檢查結論等措施督促學校盡快整改。
民辦學校無實際招生、辦學行為的,辦學許可證到期后自然廢止,由許可機關向社會公告。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提出換證申請的,許可機關可在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后注銷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有涉及辦學許可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由許可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許可機關在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發(fā)放和管理工作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符合行政許可撤銷情形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jù)職權,撤銷行政許可。
責任編輯 倪莉琪
文字 符佳
來源 浦東發(fā)布
上觀號作者:浦東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