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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郭金剛(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標罪、洗錢罪一案,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太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金剛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太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郭金剛利用擔任山西潞安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王莊煤礦礦長,山西潞安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晉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王莊煤礦礦長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進行營利活動,情節(jié)嚴重;指使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掩飾、隱瞞其受賄犯罪所得,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標罪、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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