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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主張其為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chǎn),而被告否認其為法定繼承人時,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在雙方因是否放棄繼承權發(fā)生爭執(zhí)時,由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故應由被告對原告表示放棄繼承權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