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