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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后深感不公 西藏旅游(600749)原財務總監(jiān)敲詐董事長三千萬

2021-03-01 13:52:51 來源:和訊股票

A股上市公司財務總監(jiān),卻因離職后敲詐而淪為“階下囚”。

2018年,西藏旅游(600749)完成控股權變更,正值擺脫退市命運以及資本運作關鍵時期。原財務總監(jiān)將一封封舉報信發(fā)向監(jiān)管部門,一度索要3000萬元賠償款平息了事。

從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2021年2月28日,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披露了這起案件的一審判決書,揭開了敲詐案始末。

敲詐事件案發(fā)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魏某林獲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藏旅游公司,600749.SH)財務總監(jiān),同年12月離職時與公司結算了勞動報酬并辦理了離職手續(xù)。

2018年下半年,魏某林向國家證監(jiān)、稅務部門舉報西藏旅游公司存在轉移上市公司資產、偷稅漏稅等問題,并打電話給西藏旅游公司董事會秘書郝某。

2019年3月至8月期間,魏某林以手中掌握西藏旅游公司關于稅務、資產方面違法行為的材料為籌碼,以不付款就繼續(xù)舉報、擴大影響為由向相關人員敲詐錢款。西藏旅游公司現(xiàn)董事歐某(系魏某林任職期間的公司董事長)因擔心公司被舉報后資本運作暫停、股價下跌,被迫同意向魏某林支付“保密費”500萬元,并于2019年8月8日轉賬人民幣269萬元至魏某林銀行賬戶。

2020年7月12日至7月14日,歐某在江蘇淮安清江浦區(qū)出差期間,被告人魏某林通過微信聯(lián)系歐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項,歐某要求其撤銷以往的舉報并發(fā)出澄清聲明,才能繼續(xù)支付剩余款項,被告人魏某林回復稱如達到上述要求則需要支付人民幣3000萬元,否則將繼續(xù)舉報西藏旅游以及歐某在江蘇新成立的公司,歐某遂向警方報案致案發(fā)。

2020年8月4日,魏某林在沈陽被公安機關抓獲。對敲詐勒索的3000萬元金額,魏某林是這樣計算的。

根據(jù)魏某林到案后供述,2017年6月,其到西藏旅游公司擔任財務總監(jiān),時任公司董事長歐某口頭承諾其年薪稅后60萬元,此外還有股權激勵和績效獎金,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股權激勵沒有明確說具體發(fā)放條件和標準,績效獎金口頭承諾如果發(fā)現(xiàn)內部貪腐行為,按照涉案金額的20%給予獎勵。2017年12月31日,其因身體原因辭職并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從公司總計領取30萬元左右的薪酬。

2018年4月,魏某林發(fā)現(xiàn)西藏旅游股權發(fā)生變更,歐某不再擔任董事長,也不再是控股股東,遂認為歐某曾承諾給予股權激勵是在欺騙其。

不久,魏某林以舉報為由提出補償3000萬元。魏某林表示,其看了其他公司股權激勵的案例,最低是1000萬元,績效獎金按照其查處內部貪腐行為計算應該是500萬元,上述兩項因為公司沒有跟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都要乘以2,就是3000萬元。

敏感時點舉報

從西藏旅游公告中了解到,2018年期間,西藏旅游因此前2016年、2017年連續(xù)虧損,正徘徊的退市邊緣,股票簡稱已變身為“*ST藏旅”。2018年7年,新奧控股通過受讓受讓國風集團及考拉科技股權,成為上市公司間隔控股股東,新董事長為趙某。

西藏旅游董事長趙某證實:當時西藏旅游公司因為連續(xù)虧損被戴星ST了,如果第三年再虧損將會被退市,新奧公司接手西藏旅游公司后正準備采取一系列資本運作讓西藏旅游公司擺脫虧損“摘帽摘星”。2019年春節(jié)后,公司陸續(xù)接到相關部門要求展開公司自查的通知,要求核查的內容與之前魏某林說的差不多,魏某林也承認是其舉報的。

事實上,從2018年下半年起,魏某林就已開始陸續(xù)向國稅總局、西藏稅務局、中國證監(jiān)會和西藏證監(jiān)局舉報??紤]到魏某林舉報時間節(jié)點敏感,西藏旅游如果接受相關部門的調查,不管內容是否屬實,一些正在做的大的資本運作就要暫停,一直等到調查閉環(huán)后才能重新啟動。

西藏旅游董秘表示,當公司得知魏某林舉報以后非常緊張,趙某就于2019年3月安排其先與魏某林接觸一下,試探魏某林的目的并安撫。

2019年7月,魏某林直接向趙某發(fā)信息“稅后800萬與國風集團簽,了結所有”。趙某回復其做不到。

魏某林稱“這算是你失信于我的補償,你施壓歐某會同意的,超800萬歸你,三次以承擔負債收購股權轉讓方需要交稅35億元”。

趙某回復“那也不能要800萬元啊,你的胃口太大了”,

魏某林回復“我回去星期一就接著舉報”。

趙某回復“你可以跟歐某去瘋,想詐騙我和新奧集團就不妥了,歐某答應給你500萬元,這事我能幫你的最多了,他在你手里有短處,我協(xié)調幫你,只不過是你欲壑難填而已,白得500萬元不少了”。

保密協(xié)議浮出

為避免事態(tài)進一步擴大,事實上,魏某林曾與原董事長歐某達成一致,并簽訂有保密協(xié)議。

根據(jù)2019年8月魏某林(乙方)與國風集團(甲方)簽訂的保密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證實,協(xié)議約定乙方應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商業(yè)秘密的所有文件等,保證信息不外泄,甲方向乙方支付保密費500萬元,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支付269萬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00萬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31萬元。

正是在第二個付款時間節(jié)點,雙方因產生分歧,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致案發(fā)。

歐某表示,當初之所以同意給500萬元,一是因為西藏旅游當時已連續(xù)2年虧損,擔心舉報會影響公司2018年財報;二是若被相關部門立案調查,將影響公司資本運作時機,此外歐某作為西藏旅游的董事,股票下跌也將對自己產生損失。

那么,魏某林曾向稅務和證監(jiān)部門舉報情況是否屬實?判決書中相關證據(jù)揭曉了答案。

2019年1月,西藏證監(jiān)局向西藏旅游發(fā)出《關于就相關事項開展自查的通知》,要求公司就相關事項開展自查,并給予回復。2019年5月27日,西藏證監(jiān)局出具舉報事項答復函,正式告知舉報人魏某林所舉報相關事項的核查情況。另西藏稅務局于2020年1月作出結論,未發(fā)現(xiàn)西藏旅游公司存在稅收違法行為。

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魏某林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轉逮捕。

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魏某林向西藏旅游公司主張的無論是3000萬元,還是800萬元或500萬元,均非“合法薪酬”。事實上,魏某林從公司離職后從未通過任何法律途徑向西藏旅游公司提出勞動待遇的主張,而是以不法行為迫使對方交付嚴重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款項。

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魏某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關鍵詞: 西藏旅游 原財務總監(jiān) 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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